因此,建议今后把这句谚语翻译为迟来的正义就等于没有正义。
因为哈佛的治校理念是:让校规看守哈佛的一切,比用道德看守哈佛更安全有效。另一方面,普通公民却在既存秩序中优游自若,对新生的法治事物并未形成主动认知和深刻认识,前述违法违规的现象即是例证。
这则让规则看守哈佛的故事引发了众多的议论,在中国经常被用来作为中小学校语文考试甚至高考的命题作文,问题通常是:你是否认同霍里厄克校长的选择并说明理由,或者是请讲述故事中的折射出的哲理及启示。沈从文先生在其《长河集》题记中也说过:表面上看来,事事物物自然都有了极大进步,试仔细注意,便见出在变化中堕落趋势。多年以来,一方面,我们由知识精英主导形成并推进了法治改革的共识,制定了成千上万件法律法规。这种衡平的艺术绝不可能是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社会精英所具备的天赋,而必定是需要通过建立一种最广泛、最具代表性的沟通平台。收下图书后,校长对约翰的诚实之举给予了褒奖,感谢他为学校保留了一份珍贵的遗产。
像音乐一样,正义之美是恰好的比例与有序的排列,它的出现,摆脱了纯粹的个体与偶然,因而提升了它的真实意义。我们不妨试想:如果这个故事发生在中国,结果将是如何?通常的情况将是:一方面,对于一个诚实好学的学生,我们会对其自我反省精神和诚信为本的道德进行充分表扬,以消解其违反规则的过错程度。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相统一的集中体现,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为此,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应当着力把握以下几个关键词:一是全面。在宪法原理和法治思维下,矛盾纠纷解决的终结机制主要由纵横两方面构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亦然。同时要立足国情,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深入研究和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理论,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做好顶层设计在我国,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有机突破口。但也不可否认,一些影响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的体制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按照十八大报告的部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进程中,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就要求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发展目标,坚持以宪法的最高权威、最高法律效力和最高法律地位推进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坚持宪法思维和宪法权威,增强宪法意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在依宪治国的宪法思维看来,立法权是以民主为核心价值取向的表达人民意志的分配正义,行政权是以效率为核心价值取向的实现人民意志的执行正义,司法权则是以公正为核心价值取向的保障人民意志的矫正正义。因此,依法办事,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要根据宪法的政治架构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从体制、机制和法律上理顺并处理好政法委和司法的宪法法律关系,排除各种名目、各种形式对司法的干预,确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按照十八大报告的新部署、习近平总书记12·4讲话的新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新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宪执政进程中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当高度重视做好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努力使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体现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体现尊重司法规律和司法属性的改革方向。党的十八大报告也在一定程度肯定了过去5年的司法改革工作,认为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新进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如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当务之急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针对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以及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不正常现象,充分发挥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重建司法终结涉诉涉法矛盾纠纷的良性循环机制,不断强化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在我国宪法框架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强化司法的民主性和专业化,祛除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和官僚化色彩,更加注重发挥司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权利救济和定纷止争作用。
2012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对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作出的总体评价是:通过司法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严格执法,捍卫社会主义法治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
1997年以来,我们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中,大力推进了一系列司法改革。第三,司法体制改革应当体现尊重司法规律和司法属性的取向。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在横向结构上,通过宪法对国家权能作出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法律监督权等的分工,把终结矛盾纠纷的权力赋予审判权(司法或者法院)。宪法和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明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好机制和终结方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
三个法律效力原则——宪法服从国外看法、法律服从内部规定、内部规定服从领导决定。干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和影响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现行司法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还不能充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和有效保障人权的新诉求,还没有全面建成独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依然任重而道远。
也有的认为,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主要表现是司法改革倒退和某些领域人治现象回潮,法治状况堪忧。法学界、法律界应当解放思想,积极参与,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建好言、献良策。
执法依据原则——百分之十人大通过、百分之九十高院释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以往有关司法的某些提法和改革,存在与宪法、法治和司法规律内在要求不尽一致的现象。这些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的制度安排和权力分工,在得到国家宪法确认后,就具有宪法上的最高效力,应当得到全面落实。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我们进行了15年的司法改革,有的司法改革触及了我国司法体制机制的深层次问题,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在依法治国的和平时期和法治社会,法治思维在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过程中,是政治思维、意识形态思维、行政思维、经济思维以及社会思维的集大成者。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既不是司法机制、司法工作机制、司法工作方法的改革,也不是泛泛而论的一般司法改革,而是以司法体制作为改革的对象和着力点。这就要求必须在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于国家审判权、国家检察权的合理分工与科学定位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轨道上,坚持人民司法的科学性、规律性和客观性,更加尊重司法规律,认同司法属性,保障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使司法制度及其功能真正体现司法的本质要求和属性特征。
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为识别和遏制隐性权力腐败,我们不妨简单剖析一下它的特征和危害性。
第一个案例可谓刑讯逼供皆免于担实际刑责的故事。什么叫做广义的自我?说起来很抽象,实际上很具体。
无须多言,上述情况足以表明,隐性权力腐败对我国政治经济和宪法法律秩序危害甚烈,必须断然予以遏止。郑小林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但实际上,人们仅从报道的字里行间不难看出,中国证监会在南纺股份应当加PT或退市的时候,一直装聋作哑,一言不发,一直等到它摘星脱帽、形式上看来可以在市面上维持生存后,才象征性给它一点罚款,算是给世人一个交代。2.隐性权力腐败是行为者为广义的自我谋求制度外特权。
这是金融领域的个案,也是一个公权力机构对公姓违规者宽大无边、纵容袒护有加的处罚案例。放纵警察的刑讯逼供行为,大而言之破坏了宪法法律所欲形成的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正常关系,必然造成或加剧官民对立,推高民众本来已经够浓烈的仇官情绪,小而言之破坏了法检和公安三方应严格适用法律、相互制约的职权关系,把这种关系变成了三方为政法干警群体谋取集体特权而相互合作,风气恶劣。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南方周末》今日发表的特约评论员文章原稿。
实际上,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隐性权力腐败与显性权力腐败都是表里结合,相互为用的。对此案的判决,媒体没报道检察院会抗诉,受害人工作似乎做好了,故也没听说他会依法申请检察院抗诉。